【护品牌明升体育促发展】获版权登记是抄袭的“免责金牌”吗?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4-21
 明升体育某科技公司经转让取得美术作品《牛轰轰(NIUHONGHONG)系列卡通形象》,包含《牛轰轰》卡通形象(图1),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某日用品厂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美术作品《卡通图》,包含《叫我小公举》卡通形象(图2)。某科技公司在各地公证取证,其中在某百货公司购买到印制有《叫我小公举》图案和某日用品厂信息的“挂钩”。据此,某科技公司主张某百货公司和某日用品厂侵犯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

  明升体育某科技公司经转让取得美术作品《牛轰轰(NIUHONGHONG)系列卡通形象》,包含《牛轰轰》卡通形象(图1),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某日用品厂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美术作品《卡通图》,包含《叫我小公举》卡通形象(图2)。某科技公司在各地公证取证,其中在某百货公司购买到印制有《叫我小公举》图案和某日用品厂信息的“挂钩”。据此,某科技公司主张某百货公司和某日用品厂侵犯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叫我小公举》是否侵犯《牛轰轰》的著作权,应根据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来综合判断。明升体育关于相似问题,经比对,两者占主要识别部分的头部形态及脸型、发型高度一致,故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接触问题,在《叫我小公举》创作之前,《牛轰轰》已公之于众。虽然某日用品厂亦申请了作品登记,但版权登记仅是对作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非认定与其他在先登记作品不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和判断依据。

  综上,晋江法院认为某日用品厂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某日用品厂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某百货公司对其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力度的加强,商家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对他人在先知名的美术作品予以稍加改动,并向版权机关申请作品登记,为其侵权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法官告诫商家们,获版权登记并不是抄袭他人美术作品的“免责金牌”,无论抄袭这手段多么高明,都无法躲避法眼的识别和法律的审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明升体育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明升体育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或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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