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升体育网络主播想要跟志同道合的两位主播一起开一家直播公司,结果公司设立后没多久,股东之间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最后导致开设公司的钱打了水漂,公司债务有可能因为债务被起诉至法院。
小帅是一个直播爱好者,平时下了班后,小帅喜欢在自己的出租屋里进行网络直播,直播内容主要是唱唱歌、打打游戏、跟粉丝聊聊天,粉丝不多,但是也有一些关注时间比较长的粉丝,他们都觉得以小帅的颜值,如果有适合的平台,肯定会火起来的。
小帅平时下了播之后,偶尔也爱看看其他没有多少粉丝但和自己类型比较像的网络主播的直播,给他们刷刷评论、点点赞,久了之后,小帅和这几个同类型的网络主播就熟悉了起来,大家组建了一个聊天群,偶尔也在里面聊聊天。
这天,几个主播又在群里闲聊,聊着聊着,小帅突然想到,刚好小帅和这几个主播都是同城的,既然都没有签直播公司,那不如一起合作开一个,一人投资一点钱,既可以买比较高端的直播设备,也可以租直播工作室,后面再多签约几个同类型的主播,营造一个“直播天团”。后面这个模式成功了,再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说不定就能大赚一笔了。
小帅的设想一发出来,群里的几个主播都觉得这个办法很不错,尤其是主播小壮、小高。
小帅:“咱也是刚工作没多久,也拿不出太多钱,要不就一人先投个三万块钱吧。”
小壮:“一人三万块太少了吧,明升体育官方网站好一点的相机都要两万多一台了,你说咱们成立公司的,要做模式化、专业化的直播团队,肯定要多买几台相机,不然看着多不专业。”
小高:“就是,还得租一间大一点的工作室,要不这几天赶紧看看场地吧,我看咱们这个计划靠谱得很,说不定明天就开始赚了。”
这天,三个人约好线下见面,敲定投资方案,然后签署股东合作协议,签署后,小帅负责设立“火火火网络直播有限公司”;小壮负责采买直播器材;小高负责物色办公场地、物色合适的主播。
在股东合作协议签署的过程中,虽然三个人都同意出资五万元,但是小壮提出,虽然三个人出的钱一样多,但是自己显然是三个人中最有主意的一个,自己的主意要作为技术出资,当作是一万元出资,这样的话,“火火火网络直播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16万元。
就这样,三人也算是开始了创业之路。不过,这次创业并没有小帅预想的那么顺利,公司设立后,小壮和小高两个人经常一意孤行,自行决定公司投资款的使用,小壮就自己拍板买了三台两万多元的相机还有一些高端的麦克风、光圈等设备,差不多把三个人投资的15万元都花光了。
小高也从以前认识的朋友里面,找来两个小主播,跟公司签署了《直播合作协议》,还约定每个月保底收入4000元,都快赶得上小帅之前工作的工资了。
小帅几个人开始团队模式直播后,直播内容也没有太大变化,虽然偶尔几个主播一起互相聊天打趣,也吸引了一些新粉丝,但跟他们原先预想的“快速火起来”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直播一个月后,签约的几位主播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他们发放至少4000元的月工资。
小帅:“咱们公司和那几个主播签的是《直播合作协议》吧,肯定是要以直播收入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的,这个月的直播数据这么差,我们自己都没多少收入,怎么可能给他们发4000块呢。”
小高:“我之前跟他们签的合作协议里面约定的是保底收入4000块,如果人家起诉我们的话,我们也是理亏的吧?”
小壮:“小高,你和别人签协议,经过我们的同意了吗?这样吧,既然是你自己跟别人签的协议,那这个钱你自己出呗。”
小高:“你买那么多设备经过我同意了吗,你买的那几个相机我也不同意啊,那你自己出呗。”
小壮:“我当时可是把相机型号那些都发到群里面给你们看过的,而且买了之后我都放在公司了,你没用吗?你用了的话,给我付使用费啊。”
小高:“就你这样,还跟别人开公司,我看你和小帅当初就是想骗我钱的,我投进去的钱,现在一个月了,一点收益都没有,直播收入也就那样,跟我自己单干差不多,还不如解散这个公司算了。”
就这样,这次谈话不欢而散。自上次三人吵架后,公司的运营就暂时搁置了,签约的主播也一直找公司要钱,而小壮和小高也不愿意一起合作直播了,如此尴尬的局面,小帅不由得想,要不把公司解散了吧,趁现在那些设备刚买来的还值钱,卖掉还能多分一些。
小帅:“既然现在的情况这样了,公司也没办法经营下去,我们要不就把公司解散了吧,把能卖的器材都卖掉,剩下的钱,我们三个人就分一分,争取少亏点。”
小壮:“我认识收购二手器材的人,比较值钱的三台相机就先给我吧,我拿去卖掉,然后钱到时候三个人分。明升体育官方网站其他的设备,你们看看能不能找到合适的买家,到时候卖了也把钱拿出来分。”
三个人现场清点了一下设备,除了三台相机交由小壮找卖家之外,其他器材都各人分了一些,自此,三个人的创业之路,宣布失败告终。
小帅:“小壮,我们之前的那些设备我和小高都卖掉了,钱也三个人平分了,你那些相机到底卖掉了没有啊。”
小壮:“现在二手市场价不好,我还没卖掉呢,而且你们那些器材才卖多少钱的,我投进去的那么多,现在至少亏了四万块钱,可能我把相机卖掉了,差不多四万块钱能回来点吧。”
小壮:“凭啥给你分,这几个相机是你买的吗?是公司的财产吗?有证据吗?这是我自己买的,借给公司用而已。”
小壮:“这不叫独吞,这就是我自己买的相机,你们有证据证明这是公司的吗?没有吧?那就这样,不要再找我了。”
小帅这头被小壮坑了一笔,转头之前签约的几个主播也发来消息,称如果公司再不支付工资,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不知所措的小帅,只能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后续的处理办法和维权途径,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原来这样解散公司根本就是不合法的,现在不仅亏了钱,还惹了一身麻烦事,小帅真是后悔当初没有早点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现在不仅被不诚信、不讲理之人坑害,还可能要被起诉到法院,官司缠身。
设立公司,第一步:首先要确认的几个要件是(1)公司名称;(2)商定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3)确定出资比例,注册资金;(4)确定经营范围以及住所等不可或缺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出资比例影响着公司的股权架构,而股权架构影响着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在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时,就应该先明确后续的利益分配方式、分红方式等等内容。
第二步: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创业者就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步:上述设立登记的材料交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就会向创业者发放公司营业执照,后续公司需要刻公章、开具公司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算是完成了设立登记的这一关。
本案中,小帅三人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公司治理制度,我们处理过非常多因公司内部治理混乱所导致的纠纷。比如滥用公章,股东侵害公司权益、公司高管侵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在这个案例中,小帅三个人就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内部治理规章,导致任意一个人都可以作出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决定,从而导致注册资本的流失,以及后续的不良法律风险。
小壮本来出资的五万元,但是他觉得自己的主意非常好,要作为技术出资,作价一万元,直接这样约定是可行的吗?这算是什么形式的出资呢?
实际上,小壮的主意并不能作为技术出资。一般而言,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大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形式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明升体育官方网站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小壮的主意不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出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小壮的“技术出资”在《股东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作价了一万元人民币,如后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对这一项出资持有异议的,因该“技术出资”不具有可进行评估的可能性,亦不属于技术出资,则人民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小壮实际的认缴出资额为六万元,认定小壮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小壮补足出资。
案例中,小高通过公司名义跟其他主播签订《直播合作协议》还承诺了每月保底收入4000元,这个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般指的是网络主播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或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照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
而此类合作协议往往属于一般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主要看公司和主播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否具备上述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如果不具备的话,则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虽然合作协议中有约定保底收入4000元的条款,但也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案例中,小帅三个人决定解散公司之后,几个人就直接将公司的器材变卖分钱,这个是有效的吗?
通常情况下,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股东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而本案中,小帅、小壮、小高三个股东虽然一致决定要解散公司,但是未形成相关股东会决议,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而且后续三个人准备直接变卖公司财产来进行分配,也是不符合公司“清算分配”的要求的。如果公司还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的,那么小帅三人都有可能承担公司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等载体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若股东失联、失踪或死亡,公司无法完成自行清算,但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该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事实,就是小壮把公司最值钱财产据为己有了,公司或者小帅能够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帅三人在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就应当为公司资产,而通过公司资产购买的设备、器材,所有权也是属于公司,所以小壮无权将案涉的相机据为己有。小壮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虽然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但是小壮如果想要挽回部分个人投资损失,应当在公司进行清算之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而不是私自利用公司股东身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针对小壮的行为,小帅和小高可以公司名义将小壮诉至法院,要求小壮立即向公司返还财物。
投资需谨慎,设立公司前一定要对注意事项和风险有一定的预期,尽量在公司设立初期就构建一个良好的股东合作方式、公司经营决策制度、公司运营框架,多学习法律知识,才能避免掉进大坑。